为了规范开锁业管理,防止开锁服务被不法利用,维护社会安全,《条例》从7个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经备案的开锁业经营者,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二是规定经营者需在聘用从业人员后七日内将从业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三是规定上门开启房锁前确认委托人身份,有邻居、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当场证明,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开锁。四是规定开启汽车锁具的,核对委托人拥有汽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件;不能提供证明的,在公安机关派员见证下方可开锁。五是规定提供开锁服务应填写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样式的开锁服务记录单,并由委托人、见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记录联系方式,开锁服务记录单至少保存3个月。六是规定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七是规定禁止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传授开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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